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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房绍坤教授为法学院师生做学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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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1-21

本网讯(法学院 供稿)2022年11月18日下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房绍坤应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法学院邀请,为法学院师生做了题为“关于法定继承三个问题的认识”讲座。本次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办,法学院部分教师、研究生、本科生二百余人参加此次讲座。讲座由法学院王开宇副院长主持。

房绍坤教授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出发点,围绕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侄子女与甥子女”、“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三类主体展开,解释在不同学说与不同情境下,应当如何界定三类主体是否应有法定继承权。首先,房教授针对“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侄子女与甥子女”是否应有法定继承权的问题,从我国《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发,通过对不同学说立场的分析认为,我国应采取“固有权说”;其次,针对“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的继承权问题,房教授指出,《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与第1127条对继父母子女之间产生继承权的关系前提,并未形成一致,并对六种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具体情形解析梳理;最后,针对“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结合《民法典》第1129条展开讲解,即,在儿媳与女婿丧失/未丧失配偶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再婚与否的具体情境中,如何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应有继承权。主题发言结束后,线上与线下的同学们踊跃地向房教授提出对法定继承问题的思考与疑惑,房教授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详细的解答。

仇晓光院长做最后总结,认为本次讲座使同学们在接触《民法典》前沿学术理论的同时,更掌握了分析实务问题的思路和研究方法,并为研究生同学的毕业论文选题提供了新的视角,讲座以深入浅出的法学理论梳理,详实生动的案例情境分析,为法学院师生贡献了一场法学思想盛宴。

嘉宾简介:房绍坤,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教学名师,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任烟台大学法学院院长、烟台大学校长。(审核人 仇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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